两岸刑事诉讼程序之比较
这几天刷 YouTube 一直被推送前台北市长、中华民国总统参选人柯文哲因台北市京华城案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见的新闻,深入了解了一下之后觉得两岸在刑事诉讼方面存在的区别还挺耐人寻味的。 本文计划粗略地探讨了两岸现行制度下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但由于我并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因此讨论会集中在 general 的比较而非追究细节,并且如有错误的地方也请读者斧正。
「南柯一梦」,柯文哲十年前宣布参选台北市长与前几天被羁押的画面。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两岸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上大致相同:刑事案件指的是故意杀人、盗窃、诈骗、贪污、渎职等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利造成重大侵害的犯罪,由公诉机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案件指的是个人或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等,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刑事公诉与自诉。刑事自诉指的是被害人(家属)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则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一般来说,一些较轻微的犯罪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例如诽谤、侮辱、侵犯名誉权等与受害人的个人权益直接相关会涉及自诉,而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杀人、抢劫、贪污等由国家追诉。
诉讼各个阶段的主体
诉讼阶段 | 中国大陆 | 台湾 |
---|---|---|
侦查 | 公安机关 / 纪委监委 / 国安1... | 检察官2 |
起诉 | 人民检察院 | 检察院 |
审判 | 人民法院 | 法院 |
其中对于中国大陆,纪委监委主要针对的是党员 / 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 / 犯罪,例如贪污、渎职; 公安机关主要针对的是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顾名思义,国安单位则针对反间谍活动。
而对于审判阶段,中国大陆采用的是四级两审制,即有四级人民法院:基层(区、县,负责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市)、高级(省)、最高,审判分为一审二审;而台湾则采用三级三审制,即有三级法院:地方、高等(台高检 + 金门高分检)、最高,审判分为一审二审三审。
司法独立
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对司法权的通俗解释是「审判」,因此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否不受外界干涉地对案件进行审判,至于案件侦办部分,则属于行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说不受政党的干涉。
台湾的司法制度目前采用审检分立制度,即检察官办案与法官审理互相独立互不干扰。从行政体制上来看,检察体制隶属于行政院法务部,易受行政权的影响;而法院则属于司法院,具有一定独立审判的空间。